简介:中公时事政治频道改版国内国际时事政治热点,并获取时事政治热点政策理解、理论仔细观察、时事大事记及时事政治热点汇总等。今天我们注目--地方管理,需沿法治轨道。
良法和善治缺一不可。地方管理必需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营,不仅要有法理上的正当性,还要有具体的法条依据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查会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草案。
其中,草案第45条是向地方许可容许机动车通行的条款。不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回应,该条款归属于失当许可条款,应该不予移除。
有的委员建议,即使保有改动此条款,也必需减少适当的限定版条件,明确规定补偿措施。总之,法律无法随意给单双号限行常态化开口子。
法律是对利益的重新分配。明确到机动车限行条款,它要调整的是,车主充份驾车和所有市民(还包括车主)对空气洗手、交通通畅表达意见之间的均衡。对于类似情形下适当限度限行的正当性,人们需要解读。但必需特别强调的是类似情形适当限度,因为它事关公权力的规范行使,也牵涉到公民权利的有效地维护。
限行,必需在法治的轨道前进,不仅要有法理上的正当性,还要有具体的法条依据。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对于严格执法、建设法治政府,明确提出了一系列最重要措施,其中还包括行政机关不得法外原作权力,没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做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的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减少其义务的要求。用这样的视角检视一些地方法律依据严重不足的常态化限行,能否精辟法外原作权力的审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和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是各地阐述限行依据时被重复提到的两个法律条文。
严肃分析其内容,两个条款只不过只是对有关部门类似情形下临时限行的许可。而草案第45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必须和机动车废气污染状况,可以规定容许、禁令机动车通行的类型、废气掌控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条款许可明确,一旦取得通过,实施单双号甚至更加严苛的限行措施,之后仍然有法律障碍。
这就不免让人产生一些担忧:如果缺少适当规制,有关权利如何获得贯彻确保?固然,限行对于城市交通畅通、空气洗手起着了一定起到。然而,受限讫的现实必须,法律许可也不可或缺,良法和善治,二者缺一不可。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在法律环节,必须大大提升门口法律、科学法律、民主法律的水平。
这就必须法律时更为侧重拓宽群众有序参予的途径,普遍汇聚社会共识。与此同时,也要避免有些部门和地方利益被法律化,无法让公民权利被合法侵害。
就这次限行法律而言,不应通过充分发扬民主,确保法律的科学性和严密性。对于什么情况下可以限行、限行到什么程度,作出尽量具体的规定,传输地方给定充分发挥的空间。
进而言之,一些地方予以许可、不依法行政,只是通过一纸红头文件就随便实施政策,既有上位法阙如的批评,也不存在不合乎程序正义的问题。尽管有可能有立竿见影的调控效果,但实用主义无法替代依法行政,好心无法替代程序正义,勺子无法比锅还大。因此,从源头上不予规范势在必行,按照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办事,这正是依法治国的最重要反映。
《人民日报》( 2014年12月30日 05 版)更加多涉及信息请求采访中公时政热点[正当理由声明]本文源于网络刊登,专供自学交流用于,不包含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牵涉到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求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立刻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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